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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刊赔偿规则

 

    读者对借阅的书刊应加以爱护,不得卷折、涂抹、撕毁、污损或遗失,违者按不同程度处理。

    1.遗失书刊应以相同版本的书刊赔偿,否则按下列办法处理:

    1.1.一般图书按原价的3至5倍赔偿。

    1.2.孤本、珍本、库本书按5至20倍赔偿。

    1.3.多卷书或连续出版物,如遗失其中1本按整套价格赔偿。

    1.4.单本期刊按全年全本期刊赔偿,合订本报刊,按合订本价格的2倍赔偿。

    2.损坏图书,按下列办法处理:

    2.1.损坏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者,按定价的10%赔偿,损坏图书封面、封底,破坏装订者,赔偿装订费2元。

    2.2.破坏程度较重,影响图书内容完整者,应赔偿原书,不能赔偿原书者,按以上的赔偿条例执行。

    2.3.赔偿手续应在一周内办理,逾期不办者,停止借阅,并向所在单位反映,予以处理。

    2.4.在办理手续后的两个月内,如找到相同版本的、完好的图书,可将书刊送还图书馆,凭赔款收据如数退回赔款。

    3.借书超量或逾期,按下列办法处理:

    3.1.对借书超量者停止借阅,直至将超量书还回。

    3.2.对借书逾期者实行罚款,每本书每天罚款0.1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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